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6月23日,健保醫字第0990072950號函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針對不孕症患者之就醫給付原則說明摘要如下:一、人工協助生殖為增加受孕機率所做之相關檢驗、檢查及給藥(非因疾病因素所需)等皆為健保不給付範圍。二、因不明原因不孕,非因疾病因素之不孕症治療,原本就不屬本保險給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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